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