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修改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