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 (二)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三)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现场检疫合格的,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五)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海关申报,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复印件。” (六)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附件1)”、第二十二条中的“(附件2)”。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八)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