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四、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 三十四、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海关申报,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复印件。”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