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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二) 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 (三) 删去第十条中的“(附件1)”、第十五条中的“(附件2)”、第二十条中的“(附件3)”。 (四) 将第十二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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