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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二)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三)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五) 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将第十九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修改为“相关”。 (七) 对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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