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七)项中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修改为“液体保税仓库”。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二)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四) 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安全隔离设施”修改为“隔离设施”,删去第(四)项中的“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和第(五)项。 (五) 删去第十条。 (六) 将第十二条中的“直属海关”修改为“主管海关”。 (七) 将第十三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八) 删去第十六条。 (九) 将第十八条中的“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修改为“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十)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将“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修改为“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删去第三款。 (十一)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款。 (十二)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有关单证”修改为“凭有关单证”,删去“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 删去第二款。 (十三)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十四)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