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中的“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二) 将第三条中的“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修改为“应当提供方便”。 (三) 将第四条中的“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四) 将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五) 删去第八条中的“(附件2)”、“(附件3)”,第十六条中的“(见附件4)”,第十七条中的“(见附件5)”,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6)”,第二十五条中的“(附件… (六) 删去第九条。 (七) 删去第十条。 (八)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中的“持以下单证”修改为“凭以下单证”。 (九)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纸质舱单”修改为“电子或者纸质舱单”。 (十)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汽车载货登记簿》”修改为“凭《汽车载货登记簿》”。 (十一)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三)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 (十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