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