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中的“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中的“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