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二、 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