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二)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二) 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