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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工作人员”,包括海关所属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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