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