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