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违反规定对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或者其他有关资料、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