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
违反规定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
违反规定进行税收征管的;
违反规定进行免税店或者免税商品管理的。
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
违反规定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
违反规定进行税收征管的;
违反规定进行免税店或者免税商品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