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二)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三) 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四) 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