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在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情况下,仍然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