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