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超额出售客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搭乘滚装船舶不如实提供车辆、货物信息或者不听从港口经营人、滚装船舶指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滚装客船在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情况下,仍然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