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搭乘滚装船舶不如实提供车辆、货物信息或者不听从港口经营人、滚装船舶指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