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滚装船舶检验 第三十一条 建造或者改建滚装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第三十二条 购买外国籍滚装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滚装船舶改为中国籍滚装船舶从事滚装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关于老旧船舶的管理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 第三十三条 滚装船舶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 滚装船舶达到国家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从事滚装运输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 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临时检验: 第三十六条 滚装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有关检验时,应当注重对下列事项予以测定或者核定: 第三十八条 滚装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滚装船舶从事滚装旅客、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