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滚装船舶检验 第三十八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滚装船舶检验 第三十八条 滚装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未按规定申请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滚装船舶,不得继续从事滚装运输。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