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有关检验时,应当注重对下列事项予以测定或者核定:

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侧面水密门的性能;

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包括最大重量和尺度;

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

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重点检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