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