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七章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可选择适用本规定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与本规定共同发布,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 2.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略) 附件1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测绘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第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 第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第六条 依法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有关听证的情况。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听证结论等。 第七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确认并写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及应给予被处罚人何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和执行的期限。 第九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测绘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的规定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