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