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