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