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