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