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