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