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