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