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