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