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