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