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