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