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