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