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