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