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