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