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