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