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