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