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