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